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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中國文化大學易學研究社 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六十八年社員大會訂定公布同年實施
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公布修正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二十八條,另增訂第
十二條之一、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條文
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公布修正第九條條文
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公布修正第一條條文
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公布修正第二十四條之四條文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訂
定之,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易學研究社(以下簡稱本社)組織章程。
第二章 社員
第二條 凡中國文化大學暨研究所學生,潛心於易學之研究者,均可參加成為本社社員。
第三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
一、 選舉、被選舉、創制、罷免、建議、質詢之權。
二、 出席社員大會。
三、 參與本社各項活動之權。
四、 使用本社各項器材之權。
第四條 凡本社社員均負下列各項之義務:
一、 遵守本社章程與大會決議案。
二、 出席本社各項重大集會。
三、 協助推行本社各項社務。
四、 繳納社費。
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因休學或其他事故而無法繼續其學業者,視為退社。退社社員對於本社之社團財產無請求權。
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若有損及本社社譽之行為,社長須經由全體幹部半數以上同意後,由本社顧問進行事實之調查。若經查證屬實,則彙報輔導老師,經輔導
老師同意後,撤銷該社員之社員資格。
第三章 社員大會
第七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之機關。依前項之規定,若社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時,得由社員五人以上聯署,報請學校主管機關,經核可後十日內自行召
開。
第八條 本社每學期社長至少須召開社員大會乙次。必要時社長得另召開臨時社員大會。
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召開,至少需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出席,使為有效。
第十條 社員大會職責如下:
一、選舉及罷免社長。
二、監督社務執行。
三、變更組織章程。
四、決議其他重大事務。
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召開應於七日前通知各社員並公告之,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開事由。
前向召開事由得列臨時動議,但關於改選社長、變更章程或社團解散之事項應在事由中列舉,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。
第十二條 社員得於社員大會時檢察事務及財務之狀況,查核簿冊文件,並得請求社長提出報告。
第十二條之一 第十條變更組織章程之規定,社員須於社員大會召開前乙個月提出變更案,並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方得變更。
第十二條之二 第十條所規定之決議,須經全體社員半數以上通過,方得執行。社員大會之召開程序或其決議方法,違反法令或章程時,社員的自決議之日乙個月內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。社員大會決議之內容,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三條 本社設指導老師一人,輔導老師一名,並敦請校內、外熱心於易學之研究者加以指導、授課。
第十四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,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
第十五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至二人、顧問一至三人,並得設執行秘書一人。
第十六條 社長下設研究組、文書、總務、公關、活動等。
第十七條 前兩條所列之幹部,均由社長提名,經指導老師同意後得任用之,其罷免時亦同,幹部之任期一年,並得連任之。
第五章 職掌
第十八條 社長職責如下:
一、 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總領社務。
二、 擬定並推動各項研究計畫。
三、 依規定召開社員大會。
第十九條 副社長職責如下:
一、 協助社長推行社務。
二、 負責幹部間之協調。
三、 社長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時,代理社長之職務。
第二十條 顧問職責如下:
一、 對外社務提供興革之意見。
二、 協助社長擬定各項研究計畫。
三、 負責幹部之儲訓。
四、 對因第六條之規定而遭退社處分之社員,做事實之調查。
第二十一條 研究組職責如下:
一、 負責研究計畫之執行。
二、 負責各項研究資料之統計、分析與整理。
三、 負責「易經開運顧問中心」之各項諮詢服務。
四、 負責新進社員之輔導。
第二十二條 文書職責如下:
一、 負責本社各項活動紀錄。
二、 負責收集各項研究報告。
三、 保管本社之活動紀錄與研究資料。
四、 負責圖書管理、借閱及維護。
第二十三條 公關之職責如下:
一、 負責各項活動報備工作。
二、 負責場地借用工作。
三、 各項活動經費申請。
第二十四條 總務之職責如下:
一、 負責社產收入與支出。
二、 編列學期各項經費預算。
三、 其他社團財產之管理。
四、需要將每個月的月報表公開至社團臉書粉絲專頁(文化大學易學研究社)」。
第二十五條 活動之職責如下:
一、 負責宣傳海報和可與張貼。
二、 活動場地布置。
三、 其他服務事宜。
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組工作人員須於社員大會時,報告其工作成果,並接受社員質詢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七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社員繳交。
二、 學校補助。
三、 其他校外補助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 本社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,呈報校方經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准備案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應於社員入社時發給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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